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惩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是根据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它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等。二是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如电气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等。安全操作规程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紧密联系,是保证岗位作业安全的重要基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具体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任务,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新《安全生产法》与原法条款相比,增加了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实践中,安排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往往最难处理和协调,特别是涉及车间主任、班组长等人员,负责生产经营的业务部门,担心影响本部门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经济效益,不愿意安排进行教育和培训。因此,主要负责人有职责义务组织认真制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落实。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安全生产事故分析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往往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入,一般都是由主要负责人决策。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更重视经济效益,认为安全生产投入会影响经济效益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意在安全方面过多地投入。因此,本法要求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在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方面找到最佳结合点,促进安全地生产经营。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所谓“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缺陷等。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应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一旦发生事故也要亲自指挥、调度。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方面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实掌握事故的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披露相关事故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的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